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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、公安部关于印发《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皖国税发〔1997〕32号
1997-05-21

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、公安部关于印发《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【发文单位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
【发布文号】皖国税发[1997]32号
【发文日期】1997-05-21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
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、公安部关于印发

《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皖国税发[199 7] 32号

各地、市、县 国家 税务局,公安处、局:
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、公安部关于印发<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6]215号 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实际,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。

一、 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。

二、 《边控对象通知书》和《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》

由 省 税务局 填写,直接送达省公安厅,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(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”附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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